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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中小企业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管理办法
时间 : 2023年06月05日  来源 : 城市管理局  作者 : 吴亚萍 黄昆鹏  浏览次数 : 1681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依据《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是指中小企业具备用水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后,因急需用水,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待供水工程竣工通水后在承诺期限内兑现承诺缴纳接水费用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供水企业实现以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方式对中小企业实施的供水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县提出用水报装服务申请、具备良好信用条件的中小企业。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不适用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

(一)申请人在“信用中国(河南信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申请人有相关行业禁入情形的;

(三)申请人有被行业监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其他不适用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的情形。

第五条 县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负责全县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第六条 对实行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工作规程,明确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的条件、标准、流程,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对实行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供水企业应当提供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书格式文本。

供水企业应通过相关服务场所、部门网站和河南省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公布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第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分级分类、因地制宜、因类施策、分步推进、动态调整”原则,根据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难度和风险可控性等具体情况,确定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的具体实施方式。

政务服务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主要分为容缺受理、备案管理两种实施方式。

(一)容缺受理。申请人提交用水报装申请材料后,自愿做出能够在约定期限内缴纳接水费用的书面承诺,供水企业依承诺进行容缺审核办理。

(二)备案管理。对简易低风险的事项,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供水企业依法准确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准予办理的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申请人提交申请表,自愿做出缴费期限的书面承诺,供水企业应当场作出批准决定。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自承诺之日起60天内缴纳应缴接水费用。

第九条 县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应当会同供水企业,加快推进政务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等技术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建立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

第十条 对实行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的服务事项,窗口收到申请后,应当对拟通过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方式办理业务的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进行核验,参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查询申请人的信用情况,加强事前风险防控,满足条件的,通过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及相关条款;

(二)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期限;

(四)实行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的具体方式;

(五)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失信情节认定标准、整改时限、惩戒措施,以及作出虚假承诺、逾期不履行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承诺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

第十一条 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供水企业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愿承诺符合供水企业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供水企业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作出承诺的申请人应为中小企业法人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书应当作为政务服务办件材料归入办件档案,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开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书,接受社会监督。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涉密敏感信息的除外。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对纳入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事项清单内事项,逐项明确承诺时限。承诺时限原则上不超过60天,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另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书的约定,自觉履行申请人义务,在承诺期限内满足法定条件。

第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的有关要求开展工作,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方式办理,对于申请人自愿选择适用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规范填写提交承诺书、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承诺作出批准决定;对申请人不愿选择适用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或者无法适用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供水企业应当提供便捷高效的获得用水服务。

第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承诺撤回机制,在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按规定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在实行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之前,对照本企业实行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的事项清单,结合工作实际,逐项确定线上核查、线下核查、现场核查、免予核查等核查方式以及核查标准、时限。

监管部门负责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监管,不得对通过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办理市场主体釆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不具有行业监管职责的供水企业确定对申请人承诺内容免于核查前,以及不具备现场核查、勘验等职责的供水企业需要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充分征求监管部门意见,依托罗山县审管联动平台,建立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机制等工作衔接机制,明确双方职责,避免风险后移、监管真空。

对经核查发现申请人不能兑现承诺的,经督促、提醒申请人按承诺书要求履行承诺后,仍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得再从事与该承诺事项相关的活动,并将申请人不能兑现承诺的核查结论推送相关行政机关。相关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职责分工,作出不予受理、终止受理、责令限期整改、不予行政许可、撤销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生成申请人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失信信息,根据失信程度,对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因未履行承诺、违反承诺或虚假承诺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供水企业应当会同监管部门建立罗山县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失信名单,探索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惩戒工作机制。

(一)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信用信息记录应当包括申请人名称、申请事项名称、承诺内容、履诺情况等内容。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申请人违诺失信,按程序撤销办理结果,列入罗山县政务服务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失信名单。

1、未按照承诺内容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经督促、提醒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2、实地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督促整改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3、未按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要求,在核查前有违诺行为的;

4、经查实,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决定的;

5、承诺期限内、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被认定为不合格或违规的;

6、未取得正式结果文书或未经核查通过前,被监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对承诺事项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的;

7、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的。

(三)对列入罗山县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失信名单的,在其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前,申请人不再享受该领域容缺受理、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等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依托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建立诉求受理、办理、督办、反馈、回访、评价的长效工作机制和失信异议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事项办理过程中申请人提出的异议,除确需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介入事项外,异议处理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给予回复。

第十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省、市信用修复制度的有关要求,建立失信修复机制,明确修复渠道、修复方式、修复期限和修复程序等内容。

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建立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工作台账,及时梳理、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推行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过程中出现的共性问题。

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实施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况对相关人员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

(一)对申请人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在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书中擅自增加政务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三)强迫申请人选择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的;

(四)无充分理由拒绝申请人选择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的;

(五)篡改、虚构、违规删除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信用信息的;

(六)收到监管部门书面意见,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七)擅自将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对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政策不明等因素导致出现失误和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或者申请人通过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提交虚假材料,经办人员已履行形式审查义务、出现工作失误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容错免责。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应积极推行政务服务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分批次梳理可实行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方式的事项,纳入全县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事项清单管理。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第二十三条 国家、省已经实施接水费用“最后办”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及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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