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信阳市委办公室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山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信办文(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罗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统筹文化文物事业、广播电视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提高我县文化软实力和文化影响力。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持续深化“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
第四条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和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广电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广电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广电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创作生产,推动各相关门类艺术、各相关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县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
(四)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指导、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建设和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深入推进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
(五)指导、推进文化广电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文物广电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数字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全县文化艺术广电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六)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推动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
(七)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八)拟订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广电和旅游重大项目建设,指导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文化产业、动漫和网络游戏以及旅游产业发展。
(九)统筹规划红色旅游发展,指导推进红色纪念地、场馆提升工作,组织开展红色重大活动,协调推动红色旅游区域合作。
(十)指导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广电和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和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指导推动文化广电和旅游企业质量管理和品牌培育,负责文化广电和旅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统筹规划广播电视产业发展,指导推进广播电视健康发展工作。负责对电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
(十二)宣传、贯彻、落实文物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和实施全县文物保护利用发展规划;负责全县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
(十三)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县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在国内的宣传推广工作,推进文化旅游区域合作。
(十四)指导、管理文化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
(十五)指导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性、跨区域文化、广播电视、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股人事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局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承担信息、安全、综治、信访、机要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贯彻落实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负责部门预算、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编制相关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负责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指导、监督全县重点及基层文化、广电、旅游等设施建设中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拟订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资福利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二)文化艺术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股)。拟订全县戏曲、戏剧、音乐、舞蹈、美术、杂技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体现罗山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相关门类艺术、各相关艺术品种发展;承担文艺院团管理职责;指导、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拟订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文化事业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推进工作;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工作,建立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组织开展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传习所等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
(三)产业发展股(资源开发股)。承担全县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路线专项规划和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指导文化公园、景区建设。拟订全县红色文化旅游发展政策和产业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红色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红色旅游发展的联系协调和区域合作工作;指导红色旅游人才培养工作;牵头组织协调红色旅游重大活动开展。拟订全县文化广电产业、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指导、促进文化广电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促进文化广电、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指导重大文化及相关产业项目实施;指导推进对外文化贸易。拟订全县国内旅游营销推广战略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在国内的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重大宣传推广活动;承担文化和旅游市场开发工作;做好文化和旅游品牌体系建设;协调全县重点文化和旅游区域合作,做好目的地和线路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全县性大型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和旅游交流合作及大型推广活动,承担政府、民间及国际组织在文化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指导、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和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文化旅游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组织协调文化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等。
(四)广电和传媒事业股。负责广播电视技术质量监督;拟订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无线、卫星等传输覆盖体系建设;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工作;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拟订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广播电视有线、无线传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承担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申报工作。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县性重大宣传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承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落地与接收;对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承担节目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组织查处非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为。组织开展文化广电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等。
(五)政策法规和市场管理股(执法监督股)。拟订文化广电和旅游综合性政策;承担有关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应诉有关工作;承担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承担大案要案督办、跨区域文化旅游市场重大案件查处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工作。贯彻国家、省、市文化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拟定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管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对文艺演出、文化娱乐、文化艺术品和动漫市场等进行监管;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监管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受理投诉,提升服务品质;承担全县文化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和统计,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六)文博股。拟订全县文物事业发展、文物保护和文物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文物资源调查、方案编制和申报工作;协调、指导文物保护、考古工作和项目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申报和保护工作;组织审核辖区内国家、省、市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负责文物商店销售文物的备案工作;监督检查文物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指导督查全县文物安全保卫工作,配合协调有关部门打击各种文物犯罪活动。拟订全县博物馆、纪念馆发展规划;承担博物馆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协助办理国家珍贵文物藏品的有关审核审批事项;承担进出境和鉴定管理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民间珍贵文物的抢救、征集工作;指导行业非国有博物馆建设;负责博物馆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申报工作;组织开展博物馆安全保卫督导工作。
第六条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暂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6名。
第七条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规定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