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民政局机构职能及机构设置
来源:时间:2025-04-24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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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民政工作的具体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县民政业务的改革工作。

(二)指导全县社会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工作。

(三)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县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政治建设;指导城镇居民委员会建设,拟订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

    (四)负责全县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和界线的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考察、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全县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置及管理工作;承办省政府下达的边界线勘定工作;组织、协调指导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县婚姻登记工作。拟订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丧习俗改革。依法进行全县婚姻管理;拟订全县殡葬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推动殡葬改革,指导、管理殡葬事业单位。

(六)依法负责全县社会组织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工作。监督社会组织活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研究提出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八)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九)负责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研究提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方针,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十二)指导和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三)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化工作。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股)。负责机关文秘、督查督办、印鉴管理、机要保密、档案、文印、信访工作;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性文件起草及有关表彰活动;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起草相关地方性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化方面的职责,负责局机关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以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社会组织管理股)。指导(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全县社区建设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办法并指导实施。

负责实施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和非法的社会组织;承担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工作。

(三)区划地名股。负责编制全县行政区划调整规划;负责撤乡建镇的考察、报批工作;负责编制城乡地名规划;推广并监督标准化地名使用;负责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工作;负责全县地名数据库建设和地名信息服务工作;负责地名档案管理工作。

(四)社会救助股。贯彻落实城乡社会救助政策,并结合实际提出社会救助标准的意见、建议;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和临时救助工作;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人员供养等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五)社会事务股。拟定全县婚姻、殡葬管理、残疾人救助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全县婚姻证件发放,查处违法婚姻,办理结婚、离婚、复婚登记工作,保管婚姻档案,调查处理相关人访信访工作;协调跨县区间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全县婚姻、殡葬、残疾人社会福利、流浪乞讨救助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

(六)计财股。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中央、省、市和县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局内部审计工作;拟订并监督执行计划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民政事业费的使用情况;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七)养老服务股。承担全县老年人福利工作,研究提出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八)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股(儿童福利股)。负责全县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的管理。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研究提出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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