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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521环罚决字〔2025〕3号
来源: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罗山分局时间:2025-01-13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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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罗山县众民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9KL0KA5J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彭新镇前锋村红庄组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罗绍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4年10月8日在位于河南董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彭新镇前锋村殷家湾组至长岭岗组处开工建设的农村公路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现场照片;上级督办函;道路修建施工合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摘录)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2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521环责改字〔20248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2024年12月2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结论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2024年12月27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521环罚告字〔20248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收到后,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诉、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了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未报批或重新审核环评文件,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裁量等级:5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95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9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5,2,1,1]

将各项因素代入公式计算如下:

处罚金额(X)10809=5900+(29500-5900)x[(2/5)2+(12+52+22+12+12)/(52x5)]x50%;最终裁量金额:10809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万零捌佰零玖元整(¥10809.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罗山县财政局(开户名称:罗山县财政局;银行账号:248106204581;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207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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