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信阳若谷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9LHCMQ0Y
地址:罗山县山店乡平天村
法定代表人:李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9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查,信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保护区问题点位实地核查和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文中交办的三个问题点位:跑马道(点位编号:N2-028-RO-12885-2401)、马棚(点位编号:N2-028-RO-12839-2302)、水塘(点位编号:N2-028-RO-12881-2304)是由你单位投资建设,建设地点在罗山县山店乡平天村大山洼组,经函询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罗山县林业局确认:三个问题点位位于省级黄缘闭壳龟自然保护区内,其中跑马道属核心区,马棚、水塘为缓冲区,三个问题点位属于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点位的建设对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造成了破坏。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调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询问函、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园地管理部门回复函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9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521环责改字〔2024〕51号),责令你单位1、停止建设和破坏行为;2、在2024年11月10日前对上述三个问题点位进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2024年11月1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未按要求对上述三个问题点位恢复原状。
2024年12月2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521环罚告字〔2024〕8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在省级黄缘闭壳龟自然保护区内建设跑马道、马棚、水塘,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的规定。
依据2022年8月16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文件中第三条“(二)加大监管力度: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的生态破坏违法问题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标准执行。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我局针对“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的法律规定,2024年9月20日、9月24日分别致函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罗山县林业局确认上述问题点位是否属于林地,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2024年9月23日、10月15日罗山县林业局分别复函:问题点位地块属于其他园地;其他园地不属于林业部门管理,无法确定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024年11月18日我局又函询其他园地管理部门罗山县自然资源局确认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024年12月23日收到复函:现因我局没有园地恢复的定价标准,建议贵单位结合园地实际现状,充分征求当地村组、人民群众的意愿,据实测算工程实施所需费用;综上,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园地管理部门均未能出具上述三个问题点位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缺乏“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处罚金额依据。
经我局案件内部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在省级黄缘闭壳龟自然保护区内建设跑马道、马棚、水塘,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