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元宝德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44BD8R56
地址:罗山县楠杆镇楠杆村粉坊组
法定代表人:张敬保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6月14日,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罗山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罗山县元宝德家庭农场正在场地内建设厂房准备用来生产、加工豆制品,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厂房正在建设中,据了解,该厂房于2023年5月开始动工,后因资金问题搁置至2024年6月重新开始建设,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未能向罗山分局执法人员提供相关环保手续。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摘录);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发改委备案。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6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521环责改字〔2024〕62号),责令你单位在该项目环评手续未完善之前,不得恢复建设。
2024年6月2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豆制品生产项目已停止建设,正在办理环评手续。
2024年7月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521环罚告字〔2024〕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诉、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未报批或重新审核环评文件,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年以上,裁量等级:5;
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75000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5000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5,1,1],处罚金额(X):26760元,代入公式:15000+(75000-15000)x[(2/5)2+(12+12+52+12+12)/(52x5)]x50%=26760元;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676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贰万陆仟柒佰陆拾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罗山县财政局(开户名称:罗山县财政局;银行账号:248106204581;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06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