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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服务指南

时间 : 2017年11月29日  来源 :   作者 :   浏览次数 : 5767    

事项名称:收养登记服务指南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9年4月1日修正);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

3、《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 

4、《民政部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及相关的政策法规。

申请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6、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7、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8、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9、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10、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11、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12、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办理材料;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6、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7、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8、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9、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大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10、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办理机构:罗山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办理地址:罗山县宝城西路266号

办理时限:1、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办理流程:收养登记程序为:政策咨询→递交材料→调查核实→申请报批→通知儿童福利院和收养人(未经批准材料退回)→儿童福利院办手续→填表登记→经审查,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765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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