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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时间 : 2017年11月28日  来源 : 文物局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15241    

一、事项名称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三、受理机构

国家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国家文物局

五、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适用范围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八、申请条件和材料目录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登记证明;建设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文物名称;保护措施名称、理由及主要内容。

(二)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

(三)有关保护措施的具体方案,包括文字说明、图纸、专家论证意见;保护措施具体方案中涉及文物保护工程的,并附我局或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该工程方案的文件。

(四)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九、禁止性要求

十、办事基本流程

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通过国家文物局网报网审平台上传申请材料——受理申请材料——组织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核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局内审核——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一、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委托评估、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十二、收费情况

不收取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许可决定,邮寄送达

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010-56792152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010-56792211

十六、办公时间、联系人、咨询电话、地点及乘车路线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010-56792152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邮编:100009

地铁8号线南锣鼓巷站向南1200米;公交车82路、60路、112路沙滩路口北站向北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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