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政策法规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发证: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05年3月1日执行)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05年3月1日执行)第四十条第三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一条:“擅自举办跨地区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其中,跨地区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05年3月1日执行)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05年3月1日执行)第四十五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