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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

时间 : 2019年08月23日  来源 :   作者 :   浏览次数 : 6864    

办事对象:个人

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2.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

          3. 河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

          4.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

          5. 《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以及省政府、省军区年度退伍通知的有关精神。

办事条件:退伍义务兵

办事程序:1. 县(市、区)安置部门在收到退役士兵的档案后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接收条件的,予以接收。对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将其档案退回原部队。对自带档案者,安置部门不予接收。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报到者,安置部门将档案退回原部队。 

          2. 农村退役士兵(含农村复员士官)在回到接收地30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并携带原户籍证明,到县(区)民政局安置部门办理报到、接收手续,并凭县(区)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落户手续。

          3. 城镇退役士兵 (含城镇复员士官)回到接收地30天内,持《退伍证》或《士官退役证》和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到户口落户县(区)人武部办理预备役登记后,持《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退伍证》或《士官退役证》和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并携带原户籍证明等,到县 (区)安置部门办理报到、接收手续,并凭县(区)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落户手续。

          4. 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自愿自谋职业的,在政府下达安置计划前,向所在安置部门提出自谋职业申请后,与申请人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并经司法公证后,享受地方有关优惠政策。

          5. 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未选择自谋职业的,安置部门按有关政策进行安置。退役士兵接到分配工作通知书后,按规定在三个月之内,到所分配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者视自动放弃,本人不再享受政府任何安置待遇。

所需材料:参照办事程序

受理部门:市民政局退伍办

受理时间:工作日

联系方式:0376-6366446

收费标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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