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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核发

时间 : 2016年11月29日  来源 :   作者 :   浏览次数 : 4364    

事项名称: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核发

设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章规定

申请条件: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

华”等字样。

办理材料: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办理地点: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

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 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执行。;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76-6366450

办理流程: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60日内作出 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单位: 信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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