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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时间 : 2017年12月26日  来源 :   作者 :   浏览次数 : 9537    

一、许可事项: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二、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0月26日修正);
(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
(三)《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0号,2010年1月4日)。
三、具备条件: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指南第三条(一)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三)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指南第三条(一)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四)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指南第三条(一)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五)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四、提交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人(国资所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合伙所和个人所为设立人)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
(三)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四)每一位申请人或拟设国资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执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简历含以下内容:最后毕业院校、时间、专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时间,工作简历(具体到年月,年度不空缺),律师执业经历及担任合伙人经历;
(五)律师事务所地址及住所证明,购房的提供房产证或契税证明,租房的提供租房协议和房产证明(办公场所应适宜律师执业,具备律师执业办公区、业务洽谈区、档案室、财务室等基本功能);
(六)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确定的资产证明;
(七)省辖市(省直管县)司法局出具的设立人符合法定条件,且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八)关于确定拟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请示(个人所除外);
(九)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真实性的保证。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提供书面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设立国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准文件。
五、办理部门: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应当向设所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省辖市(省直管县)司法局审查合格后,报送河南省司法厅审核办理。
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 
电话:0371-65900673
六、监督部门:
河南省司法厅纪委(监察室),电话:0371-65900527;
河南省司法厅法制处,电话:0371-65906055;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经四路8号,邮编:450003。
七、责任事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
八、法定时限:初审20个工作日;审核、决定10个工作日。
九、是否收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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