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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时间 : 2018年05月15日  来源 : 农业局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10698    

 

事项名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设定依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申请条件: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三)加工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五)品种。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六)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条件;(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机构:罗山县农业局

办理地址: 罗山县种子管理站(罗山县行政路行政大道12号罗山县农业局一楼西)

办理时间: 4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1、受理。罗山县种子管理站受理申请人申请材料;2、审查。罗山县种子管理站组织专人进行审查;3、决定。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核发;4、送达。经审核准予许可的,发放许可证;审核不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5、事后监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电话:0376-2178188

电子表格: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电子表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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