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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补办婚姻证件

时间 : 2017年10月05日  来源 :   作者 :   浏览次数 : 45609    

办事对象:个人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国人大2001年4月28日修正)

《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令[2003]第387号)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政部2003年9月24日发布)

办事条件:l、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至今仍维持该状况。

          2、当事人遗失或损毁婚姻证件的。

办事程序:1、当事人持所需证件材料到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民政 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3、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4、婚姻登记机关对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的,予以登记。

所需材料: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

3、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4、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免冠半身彩色合影照片(补领结婚证)或2张大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 照片(补领离婚证)。

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

受理时间:工作日

收费标准:补领婚姻登记证每宗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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