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制定本指南。
一、目录编排体系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索引号 信息内容 公开形式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详细信息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
2.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
二、工作机构
罗山县农业科学研究所
办公地址:行政大道10号人社局后楼3楼
办公时间:冬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夏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联系电话:0376-2122080
邮政编码:464200
邮箱地址:lsxnks@163.com (mailto:lsxnks@163.com)
三、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
罗山县农业科学研究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罗山县农业科学研究所领导信息;
2.罗山县农业科学研究所机构设置及职能;
3.罗山县农业科学研究所工作动态;
4.罗山县农业科学研究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5.依法应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农业、科研信息,本单位将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罗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为:https://www.luoshan.gov.cn/
2.线下查阅点:罗山县农业科学研究所
(地址:行政大道10号人社局后楼3楼)
3.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四、依申请公开
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单位名称。
申请人向本单位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二)申请方式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从罗山县农业科学研究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并在信封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2.当面申请。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规范填写《申请表》。
3.网上平台。通过罗山县农业科学研究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选择受理单位后提出申请,应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
(三)申请注意事项
1.审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3.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7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单位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受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单位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5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单位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四)答复时限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五)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单位在履行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等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