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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环罚决字〔2022〕第10号
时间 : 2022年07月20日  来源 : 环保局  作者 :   浏览次数 : 13352    

被处罚单位:信阳升鸿实业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代码:91411502MA9FEU1362

地址:信阳市浉河区吴家店镇羊山村2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大贵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2022年3月7日对你公司没有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河南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别山高速鸡商段JSSG-1-3工区拌合站南侧厂区内擅自增加一条石子生产线,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的情况下调试生产部分砂石料一案,立案调查。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3月11日(罗环听告字〔2022〕第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没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形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恢复原状”之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及违法行为等次,并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主要裁量因素为违法事实,该企业新建的一条石子生产线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使用,污染防治措施尚未建设为主要违法行为,裁量等级5;该企业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为报告表,裁量等级1;该企业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该企业违法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并且在1年以内,裁量等级为3;该企业配合执法调查,裁量等级为1。将各裁量因素代入公式:X=2.3+(11.5-2.3)×[5/5+(1+1+3+1)/20]×50%= 8.28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捌万贰仟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转账(或现金)缴款单”,将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开具罚没发票。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罗山中行

  户    名:罗山县财政局

  账    号:248106204581

  四、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环境保护局或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202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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