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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环罚决字〔2021〕第28号
时间 : 2022年03月09日  来源 : 环保局  作者 :   浏览次数 : 42335    

当事人:罗山县豫振综合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91411521MA47T6JA82

地址:罗山县彭新镇八宝村袁湾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玉兵

  我局2021年12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调查发现你(单位)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粪污储存池未按操作规程进行处理综合利用),粪污废水通过白水冲水库下方的暗管正在进行外排,排至下方沿农田旁边的农灌沟渠内,农灌沟渠内积存明显呈黑色状并伴有恶臭味的粪污废水。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12月1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罗环罚告字〔2021〕第28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通用处罚类,经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开户名称:罗山县财政局;银行账号:248106204581;代办银行:罗山中行)。你(单位)缴纳罚款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财务股开具罚没发票,并报送我局法制股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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