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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环罚决字〔2020〕第7号
时间 : 2021年02月04日  来源 : 环保局  作者 :   浏览次数 : 6709    

  被处罚单位:罗山县永腾万元预制品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45Y7QY7N

  地址:罗山县高店乡陈塘村余湾组1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吕方方

  我局于2020年9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罗山县高店乡陈塘村余湾组10号的年产6000万块水泥砖、2万块水泥预制品项目新建水稳生产线与环评审批不符;未建设原料间、地面未完全硬化、物料露天堆放,无抑尘措施,地面积尘厚、扬尘大。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记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罗环听告字[202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根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属“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5日内拆除新建的水稳生产线;

  2、罚款壹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转账(或现金)缴款单”,将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开具罚没发票。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罗山中行

  户    名:罗山县财政局

  账    号:24810620458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或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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