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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环罚决字〔2020〕第42号
时间 : 2021年01月15日  来源 : 环保局  作者 :   浏览次数 : 5853    

  被处罚单位:罗山县鑫旺石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1411521MA46RE7BX5

  地址:罗山县石材专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彬彬 

  我局于2020年12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在项目建设中没有按照“三同时”的要求来做,无厂房;石砂露天堆放未覆盖;厂区内没有硬化,雨污分流沟建设不到位;厂区内无围挡,防污设施没有做到位。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记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罗环听告字〔2020〕第4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伍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转账(或现金)缴款单”,将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开具罚没发票。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罗山中行

  户    名:罗山县财政局

  账    号:24810620458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或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 12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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