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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环罚决字〔2020〕第36号
时间 : 2021年01月15日  来源 : 环保局  作者 :   浏览次数 : 4547    

  被处罚单位:罗山县伯特利石业有限公司

  地址:罗山县产业集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521001023739(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仰贞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2020年8月24日对你单位废石粉、渣由雨水冲入下方河渠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上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8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和第四十五条“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的规定。

  违法行为的等次: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我局于2020年9月4日(罗环听告字〔2020〕第 3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及违法行为等次,并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伍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转账(或现金)缴款单”,将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开具罚没发票。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罗山中行

  户    名:罗山县财政局

  账    号:248106204581

  四、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环境保护局或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山县环保局

2020年9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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