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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环罚决字〔2021〕第42号
时间 : 2021年11月29日  来源 : 环保局  作者 :   浏览次数 : 11634    

被处罚单位:罗山县恒顺石材有限公司

地址:罗山县石材专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592412411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桂行顺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矿区的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导致矿山上的废渣随雨水流到下方月亮湾水库,致使水体呈乳白色。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8日(罗环听告字〔2021〕第 4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没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有前款第四项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同时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裁量因素的判定标准(主要裁量因素为违法事实,向水体排放工业固体废渣为主要裁量等级为4;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在20吨以上裁量等级为5;排入的水体类别为Ⅲ类水体裁量等级为3;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2次以上裁量等级为5;伪造变造证据、弄虚作假裁量等级为5。将各裁量因素代入公式。X=2+(20-2)×[4/5+(5+3+5+5)/20]×50%=17.3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拾柒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转账(或现金)缴款单”,将其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开具罚没发票。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罗山中行

  户    名:罗山县财政局

  账    号:248106204581

  四、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环境保护局或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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