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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环罚决字〔2021〕第32号
时间 : 2021年09月30日  来源 : 环保局  作者 :   浏览次数 : 8481    

被处罚单位:罗山县宇中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尹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9F115M7E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宝城街道六里村扶贫车间

  2021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年产30万平方米钢化玻璃、5万平方米钢化中空玻璃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单位)年产30万平方米钢化玻璃、5万平方米钢化中空玻璃项目于2021年4月初开工建设钢化中空玻璃生产线并于当月月底投入使用,无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记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罗环罚告字〔2021〕第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没有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建设项目管理类1中各裁量因素,结合本案情,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生产);

  2、罚款贰万玖仟柒佰肆拾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转账(或现金)缴款单”,将罚款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开具罚没发票。

  收款银行:罗山中行

  户    名:罗山县财政局

  账    号:24810620458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或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202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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