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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固体废物产生单位负责人的一封公开信
时间 : 2021年04月08日  来源 :   作者 :   浏览次数 : 11535    

各位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你们好!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环保法律法规相继修订,对排污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已于2020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是2020年4月29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历了从6章91条,修改到9章126条,共增加了35条“大修”的新《固废法》,其涵盖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方方面面,对排污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为增强各企业事业单位环保意识,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环保社会责任,我们将新《固废法》中各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义务、法律责任及易发、多发的环境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进行了梳理,现以公开信的形式予以告知,期望引起重视,切莫触犯法律红线,以免影响你及单位环境信誉和形象。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的全过程责任

  新《固废法》明确规定,产废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这意味着,产废单位要负责固体废物的“从生到死”,无论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污染了环境或造成生态破坏,产废单位都有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例如在委托第三方处置环节:新《固废法》规定,产废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如果产废单位没有做到前述要求,就要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二、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要求进一步从严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等。

  三、非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将受到严惩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违法行为罚款额大幅度提高,部分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

  新《固废法》对多项违法行为“严惩重罚”,罚款数额是现行固废法的10倍。例如,现行固废法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而新《固废法》规定“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1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而且“不按规定设置”包含了未设置和设置不规范两种情形。

  新固废法是规定实施“双罚”最多的环保法律,除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外,部分违法行为的被处罚对象还进一步扩展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比如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除了对企业罚款处罚外,还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罚款处罚,甚至进行行政拘留。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不构成犯罪的,将被行政拘留5-15天

  1.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3.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4.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5.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6.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美好的环境来之不易,希望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牢固树立生态环境保护底线意识,一如既往地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知法懂法守法,带领企业主动履行环境守法的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扎实落实环保措施,成为生态文明的倡导者、生态环境保护的促进者、绿色发展的践行者。

  让我们行动起来,共同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我县生态环境质量,加快建设美丽罗山,谱写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新篇章而贡献力量!

                                                                                 罗山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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