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罗政行复决字〔2015〕3号
申请人:章顺玉,女,43岁,住罗山县庙仙乡项寨村项东组。
被申请人:罗山县公安局庙仙派出所。
申请人章顺玉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罗公(庙)行罚决字[2015]1110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罗公(庙)行罚决字[2015]1110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章顺玉称:2015年5月25日上午,在申请人门口,邻居史宗群等人寻衅滋事,故意制造纠纷,史宗群、史宗莲和陈崇梅殴打申请人。但被申请人却把事实认定为双方只是扯头发,是执法不公,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称:因史宗群与申请人之间的铲石子纠纷,引起双方争吵,后二人互相撕打。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5日上午,申请人与其邻居史宗群因铲石子平路产生纠纷,发生争吵和殴打行为,双方均多处软组织损伤。被申请人立案后最终分别给予史宗群3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申请人100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处罚事前告知并不知情,且被申请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前告知文书。
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罗山县庙仙派出所罗公(庙)行罚决字[2015]1110号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责令罗山县庙仙派出所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