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罗行复终〔2016〕4号
张万勤: 你不服罗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罗人社(2016)工伤认字第【06】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依法已予受理。复议期间,你与罗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达成和解,自愿要求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机关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特此通知。
201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