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山风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降低国有重点景区门票价格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8)745号)、《河南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降低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的指导意见》(豫发改收费﹝2019﹞517号)、《信阳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降低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的通知》的要求,决定降低灵山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灵山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由58元/人次降为52元/人次。二、景区要严格减免优惠政策,鼓励在现有减免政策基础上扩大减免优惠范围、优惠力度。景区可在不超过规定门票价格基础上自主确定下浮门票价格或淡季门票价格。
三、景区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公共网站、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和相关服务等价格、门票减免优惠对象及优惠幅度,以及举报投诉电话等,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不得区别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不得将门票、游览服务等捆绑销售,不得价外加价或强制代收其他任何费用。四、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零时起执行。
罗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