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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2024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罗告知〔2024〕32号
时间 : 2024年09月30日  来源 : 县自然资源局  作者 : 彭飞  浏览次数 : 10485    

罗山县人民政府

罗山县2024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罗告知〔2024〕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罗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丽水街道兴和社区,四至范围:东至丽水街道兴和社区,西至丽水街道兴和社区,南至丽水街道兴和社区,北至丽水街道兴和社区。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征收土地总面积0.8422公顷,其中农用地0.8422公顷(耕地0.1647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机关团体用地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三)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1、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

2、补偿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补偿标准为75万元/公顷。

3、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文件规定执行,社保费用64.545万元/公顷。

4、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2023〕1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63.1650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25.2660万元,安置补助费37.8990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54.3598万元,已预存入县指定账户。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丽水街道办事处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罗山县人民政府或罗山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0月30日。

特此公告。

              

 

             

                                 2024年9月30日

附件:公示图1.pdf

           公示图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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