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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2022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土地补偿公告
时间 : 2023年01月12日  来源 :   作者 :   浏览次数 : 8792    

关于拟使用丽水街道兴和社区国有农用地作为罗山县2022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土地补偿公告

丽水街道兴和社区: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2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使用你社区国有农用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47条有关规定,将使用范围、土地现状,使用目的、补偿标准、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2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使用土地范围和目的

  (一)使用土地范围:罗山县丽水街道兴和社区国有土地0.8047公顷,全部为农用地。

  第一块使用国有农用地总面积0.2179公顷,东临兴和社区,西临兴和社区,南临兴和社区,北临兴和社区(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二块使用国有农用地总面积0.0415公顷,东临兴和社区,西临兴和社区,南临兴和社区,北临兴和社区(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三块使用国有农用地总面积0.5453公顷,东临兴和社区,西临兴和社区,南临兴和社区,北临兴和社区(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使用土地目的:城镇道路用地、商业用地。

  三、被使用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2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调查确认表。

  四、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土地征收部分补偿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22〕70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被使用国有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丽水街道办理土地补偿登记。

  (二)被使用国有土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丽水街道提出异议申请,丽水街道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丽水街道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社区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使用你社区国有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2日


关于拟征收丽水街道兴和社区集体土地作为罗山县2022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丽水街道兴和社区: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2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你社区集体土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47条有关规定,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2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一)征收土地范围:罗山县丽水街道兴和社区集体土地0.0628公顷,全部为农用地。

  第一块征地总面积0.0597公顷,东临兴和社区,西临兴和社区,南临兴和社区,北临兴和社区(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二块征地总面积0.0031公顷,东临兴和社区,西临兴和社区,南临兴和社区,北临兴和社区(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目的:城镇道路用地、商业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2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你社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75万元/公顷。

  (二)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你社区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土地征收部分补偿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22〕70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4.71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1.8840万元,安置补助费2.8260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3.9658万元,已预存入县指定户。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丽水街道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被征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丽水街道办事处提出异议申请,丽水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丽水街道办事处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社区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征用你社区集体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2日

 

2022年二批城市公示图.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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