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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第10批)
时间 : 2018年06月17日  来源 :   作者 :   浏览次数 : 2952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交办案件
办理结果公示(第10批)
2018年6月17日

  一、信阳市浉河区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100092号 
  反映情况:信阳市浉河区五星办事处七里棚社区13组,鸡公山大街华迪加油站后面有一个废品收购站,占道经营,下雨天时污水横流,每天噪声严重扰民。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反映的情况属实。该废品收购站为信阳市浉河区金源废旧物品回收中心,办理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主要回收废铁等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通过调查,该回收中心属于“散乱污”企业,废品堆放不规范,地面未硬化,在下雨天被雨水冲刷时易造成污水横流现象;露天切割废品,切割时产生噪音,对附近居民生活有一定影响。 
  处理和整改情况:对该废旧物品回收中心进行取缔。6月12日,浉河区五星办事处对该回收中心下达了限期取缔通知,要求立即停止营业。6月13日,市环保局浉河分局就举报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并做了检查记录,要求完成废品清理,地面覆盖防尘网。6月14日,该回收中心已取缔并清除所有废品,对地面进行了防尘网覆盖。
  问责情况:无。

  二、信阳市浉河区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100091号
  反映情况:信阳市浉河区谭家河乡:1.南湾水库的上游有个农家乐地锅饭饭店,污水直流入南湾水库,污染饮用水源。2.沿大别山山脊要新建风电厂,破坏生态环境,投诉人希望重新选址。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1. 反映的地锅饭污水流入南湾水库问题。部分属实。信阳市对南湾湖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持续加强监管。2018年4月开展南湾湖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共排查出涉及谭家河乡境内南湾水库上游农家乐地锅饭24家。5月29日,对临近水域的老张、茶乡、滨湖轩3家地锅饭进行彻底关停,对9家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的餐饮经营单位进行了查封,责令全部停业整改,其余12家农家乐地锅饭均已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建设有三级沉淀池。2. 反映的谭家河乡大别山山脊建设风电厂破坏生态环境问题。部分属实。经查,目前谭家河乡辖区内无风电厂项目,但邻省湖北广水市香炉山风电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风电项目时非法改变我市谭家河乡李畈组、黄土组林地用途修建道路问题存在。2017年6月2日,接群众举报,反映湖北省广水市香炉山风电开发有限公司拟在鄂豫两省交界处靠近湖北境内安装风力发电机组。经查,该公司未经河南省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两省交界处的浉河区谭家河乡李畈组、黄土组改变林地用途修建道路,用于运输风力发电设备。经实地测算,零星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面积4931平方米。浉河区林业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一个月内恢复原状,处以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罚金98620元。该案件已移交信阳市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对当事人采取了强制措施。
  处理和整改情况:1.持续开展南湾湖饮用水源地周边污染源排查整治。重点对沿南湾湖周边农家乐地锅饭进行拉网式排查,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不达标的,一律停业整改。加强对农家餐馆监督管理,确保餐饮油烟和污水得到有效治理。2.严格落实整改标准及要求。对整改的餐饮单位要求必须建设三级沉淀池及安装污水净化装置,确保污水排放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标准A标准的相关管控要求;油烟排放按照《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整改后的农家乐地锅饭必须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营业。3.加强对山体、林地等生态环境的保护。进一步加大日常动态巡查和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挖山毁林、破坏生态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防破坏生态问题发生。
  问责情况:无。


  三、信阳市商城县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100036号 
  反映情况:信阳市商城县李集乡姜棚村有一家黏土砖厂违规生产十余年,焚烧高硫煤炭排放大量有害气体,烟囱冒着滚滚浓烟污染空气,森林良田受到损毁,对当地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反映的情况属实。信访人反映的李集乡姜棚村砖厂实名为商城县李集乡姜棚新型建材厂,经营范围为新型建材、页岩砖生产、销售。该建材厂于2010年开始建设,2011年建成并投产经营。1.关于反映“黏土砖厂违规生产十余年”问题。属实。该建材场申报页岩砖生产,未取得“新型建材”资质,环评批复原材料为页岩、煤矸石、粉煤灰等,实际生产的砖块主要由黏土、页岩烧制而成,原材料及掺兑比例存在违规行为。2.关于反映“焚烧高硫煤炭排放大量有害气体污染空气”问题。属实。2017年6月以前,该建材场未安装脱硫除尘设施,废气直接排放,存在污染空气行为。2017年6月,该建材厂安装了“湿式脱硫塔”,检测结果表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浓度均低于参考标准。3.关于反映“森林良田受到损毁,生态环境破坏严重”问题。属实。经调查,该建材厂占用姜棚村林地面积112平方米,未经批准擅自在李集乡姜棚村清塘组取土,取土面积8927平方米,其中占用基本农田13.2亩,取土方量31244立方米,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处理和整改情况:1.责令该建材厂停止开采,没收无证开采取得的违法所得金额124976元,并处罚款162468.8元。2.将此案件移交公安部门调查处理。3. 要求当事人于6月19日前恢复破坏的基本农田,退还群众土地。4. 对该建材厂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限90日内恢复原状,并处罚款1120元。5.对该建材厂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并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整改验收合格前严禁恢复生产。
  问责情况:1.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的李集乡党委委员、组织委员吴祥书给予诫勉谈话;2.对李集乡国土所所长刘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3. 对李集乡姜棚村党支部书记杨成松党内严重警告处分;4. 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商城县环境监察大队中队长沈鑫和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商城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汪健给予诫勉谈话。

  四、信阳市商城县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100059号 
  反映情况:信阳市商城县鄢岗镇长冲村花冲组北边35米,有一家养鸭场,老板叫刘地金,养殖污水流入田地、池塘、河里,距离居民区过近,污染严重。该老板在小姜营组还有几家养鸭场,污染环境。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信访人反映的养殖场为商城县华英鸭富民养殖场,位于商城县鄢岗镇长冲村,经营者刘地金。该养殖场于2010年10月开工建设,2011年1月建成投产。1.关于反映的养殖污水排放污染严重问题。属实。2018年4月,巡查中发现,该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畜禽养殖废水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4月2日,潢川县鄢岗镇河长制办公室对其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2018年5月14日、5月29日、6月13日,商城县环境监察大队通过现场巡查,该养殖场处于停止养殖状态。2.关于反映的该老板在小姜营组还有几家养鸭场污染环境问题。通过走访调查,刘地金名下只有商城县华英鸭富民养殖场一家养殖企业,该养殖场实际位于鄢岗镇长冲村小姜营组。
  处理和整改情况:1.责令该养殖企业限期整改。2018年5月15日,商城县环境监察大队对华英鸭富民养殖场立案查处,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养殖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8年6月13日,商城县环境保护局再次对该养殖场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畜禽养殖场的生产使用。截至6月16日,该养殖场内的化粪池已拆除,场内残余畜禽粪便及污染物已清理,养鸭场进口道路已挖断。计划于6月底前完成所有养殖设施拆除工作。2.加大督导力度和日常监管。组织畜牧、环保等相关部门切实发挥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组织排查,举一反三,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严防养殖污染问题发生。  
   问责情况: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的鄢岗镇长冲村村委委员李龙前给予警告处分。
 
  五、信阳市商城县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100080号
  反映情况:信阳市商城县鄢岗镇山坎村南洼组与黄庄组交界的荒山上有个大型的无证养鸭场,臭气熏天,粪便随意排放,影响生活。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该信访件属重复举报,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信访人反映的养鸭场系商城县华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位于商城县鄢岗镇山坎村。该合作社于2018年3月建成并从事华英鸭养殖。养殖产生的鸭粪在场区晾晒后外运肥田,部分废水流入氧化沟,部分流入厂外附近的土坑内,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污水直排问题不属实。该养殖场曝气池、厌氧池、氧化沟等污染防治设施仍在建设,未峻工。
  处理和整改情况:责令该养殖场立即停业整改。2018年6月1日,商城县环境监察大队对其立案查处,并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养殖场立即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并停止向周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2018年6月11日,商城县环保局对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商城县畜牧局对其下达《行政指导意见书》,责令其完善污染防治设施。目前,该养殖场饲养的鸭子已全部清理完毕,正建设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和清理养殖场地。计划于2018年8月15日前完成整改。在未完成整改或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不达标前禁止养殖。
  问责情况: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的鄢岗镇环卫所所长曾道胜进行约谈;对鄢岗镇山坎村党支部书记程磊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商城县环境监察大队中队长刘克铭诫勉谈话;对商城县畜牧局执法队队长冯文强诫勉谈话。
 
  六、信阳市平桥区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100082号 
  反映情况:信阳市平桥区洋河镇边上有一条臭河沟,臭气难闻,当地政府不治理,污染环境。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反映的情况属实。举报反映的臭河沟位于信阳市平桥区洋河镇白果树居委会西门附近,该河沟上游住户密集,没有实施雨污分流,因生活污水流入河沟,导致河沟气味难闻,对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处理和整改情况:1.对河沟实施清淤。安排专业清淤公司对臭河沟进行清淤,对河沟宽阔地段实施机械清淤,对流经镇区内未裸露的下水管道进行人工清淤。清出的淤泥经晒干后集中运送到林地做肥料。于2018年6月16日前完成。2.铺设管道,进行雨污分流。按照黑臭水体治理相关措施要求,在整条河段铺设排污管,将居民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实行雨污分流。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3.将收集的污水集中处理。购置一台污水处理一体化设备,在下游入河口处将雨污分流后的污水收集,集中处理,达标排放。目前,正进行设备安装调试,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4.全面排查,严格监管。对河沟沿线及周边的排污口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日常监管。同时,在人工湿地上种植生态芦苇、茭白、睡莲等,净化水体。
  问责情况:无。

  七、信阳市罗山县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100068号 
  反映情况:信阳市罗山县建业砂场,经营人闫继灯、魏红两人非法偷砂,砍树,之前被告上法院,结果只判了闫继红没有魏红,魏红将投诉人打成耳穿孔,现在要求对魏红追责。高店村村长闫国兵的六合砂场,检查时该厂人员就逃跑,检查完就回来继续生产。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1.关于“建叶砂场闫继灯、魏红两人非法偷砂、砍树”问题。不属实。该砂场法人实名为闫继中,于2016年8月通过招拍挂形式取得采砂权,采砂期限至2017年8月。2017年10月,“建业砂场”采砂河段被“六合砂场”竞拍获得采砂权,闫继中在“六合砂场”采砂实际上是给该砂场打工,不存在偷砂行为,调查中未发现闫继中砍树违法线索。2.关于“只判了闫继红没有魏红”问题。属实。经查,闫继红(实名为闫继中),罗山县检察院针对闫继中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行为提起刑事诉讼,其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魏红虽是闫继中妻子,但不是伤害罪行为人,故未对魏红提起诉讼。3.关于”高店村村长闫国兵六合砂场仍在继续生产”问题。不属实。2017年10月,该砂场取得河道采砂权,采砂许可期限至2018年10月31日。自开展禁止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活动之后,该采砂场已于2018年5月18日停止采砂,所有船只已调离上岸、撤出河道。
  处理和整改情况:1.针对闫继灯和李德秀双方存在的纠纷问题,进一步做好协调工作,力争双方达成一致协议。2.严格按照河道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河(湖)长制要求,落实禁止河道采砂相关规定,依法严厉打击顶风采砂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
  问责情况:无。

  八、信阳市潢川县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110014号 
  反映情况:信阳市潢川县隆古乡隆古村马大塘,一家养猪场,粪便、污水乱排。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1.关于“养猪场粪便、污水乱排”问题。不属实。该养猪场位于潢川县隆古乡隆古村马大塘村民组,非禁养区。目前存栏生猪170头左右。养殖产生的粪便及污水经过干湿分离机、硬化晾晒场和沼气池处理后,储存在集污池内。检查未发现外排现象。2.关于养猪场部分设施不完善问题。基本属实。检查发现,该养猪场雨污分流、干粪场、氧化塘等配套设施不够完善。
  处理和整改情况:1.责令限期整改。6月12日,潢川县畜牧局对该养殖场下达了监督意见书,限期30天内完善雨污分流、干粪场、氧化塘等配套设施。该养殖户已制定整改方案,正在推进整改。2. 加强督导监管。市、县畜牧及环保部门加强日常监管,督导落实整改,确保相关设施达到规定要求和保持正常运行。
  问责情况:无。

  九、信阳市潢川县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110006号 
  反映情况:信阳市潢川县垃圾处理厂的污水直接排放至谭店乡牌坊村林堰头、徐岗坎村这两个村民组,排放的全是未经处理的污水,致使下游的两村民组七、八百亩土地被严重污染,生活、牲畜用水和农田灌溉用水无法使用,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希望垃圾处理厂停止直排,垃圾场搬迁他处。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潢川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位于徐岗坎、林堰头村民组东南部山坡上,于2007年建成使用,采用卫生填埋法;渗滤液处理设施于2008年10月建成使用,采取生化加膜方式处理废水。当时设计规模为60㎡/d,实际出水能力42㎡/d,仅能满足现有渗滤液处理需要,渗滤液收集池未封闭,一旦出现特大暴雨天气,雨水和渗滤液从收集池溢出,通过沟渠流入农田,造成谈店乡牌坊村林堰头村民组农田及农作物用水污染60余亩。潢川县谈店乡牌坊村徐岗坎、林堰头村民组2013年12月份以来,人畜饮水一直使用谈店乡土门水库自来水(此项目为2013年国家安全饮水项目,水源为光山县泼河水库水源)。
  处理和整改情况:1.全面清理污泥。已组织机械3台,对被污染的周边农田和排污沟污泥进行清除,截至6月17日,已清除污泥160吨,清理农田6亩,水面4亩,预计7月5日可清理到位。2.给予经济补偿。经与徐岗坎、林堰头村民组群众协商,就被废水污染农田造成损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由潢川县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一次性补偿两个村民组受损群众21万元。3.新建专用排污管道。经与村组群众协商租用当地村组土地,新建长1100米、宽5米的水沟作为渗滤液专用排污管道。目前正在开挖,预计7月30日可投入使用。4.定期检测水质。已委托河南博晟检验技术有限公司对垃圾处理场周边地下水和出场废水进行检测,预计6月20日出检测结果。届时将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并定期对周边地下水和出场废水进行检测。5.实施升级改造。为扩大渗滤液的处理能力和处理标准,潢川县于2017年4月已对该场渗滤液处理工程进行升级改造,该项目已完成项目立项、可研、环评、施工设计等手续,目前正在进行财政评审,6月底进行招投标,2018年11月底完工投入使用。6.扩大处理能力。为解决目前及扩容施工期间渗滤液处理问题,潢川县政府已租用一套微波消解预处理+两级DTRO处理工艺,日处理能力达100m3/d的渗滤液处理设备。目前已投入使用。7.与光山县合作建设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该项目位于光山县寨河镇罗湖村,占地150亩。已于2017年下半年开工建设,计划2018年年底投入使用,届时潢川县城乡生活垃圾将运往光山进行焚烧处理,该垃圾处理场作为应急处理场使用。8.实施经济处罚。针对该场有违法排污行为,潢川县环保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80万元。
  问责情况:1. 对潢川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分管渗滤液处理的副场长马磊行政警告处分(因垃圾处理场暂无负责人);2. 对分管垃圾处理场的潢川县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施正约谈提醒并停职三个月,尽快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加强对渗滤液规范处理的监管,三个月整改不到位,到期将给予免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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