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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 2017年04月10日  来源 : 县发改委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4017    

罗政〔2017〕10号

罗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罗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23日

罗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机制,提高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投资在强化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实现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的全程监管,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投资项目纳入规划、政府决策、部门审批、计划编制、资金使用、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绩效评价、稽察监督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扩大就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按照以下要求履行职责。(一)县发改委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批复或转报上级批复、项目申报、下达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二)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及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三)县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四)县监察局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五)县工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卫生计生委、教育体育局、安监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等;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利用需求和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以及节能减排政策要求。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  项目提出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法律法规、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县发改委组织咨询论证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项目库。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县发改委对各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拟订年度项目计划。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本部门和单位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县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报送县发改委汇总,形成下一年度全县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计划草案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纳入县政府投资项目库。中央、省、市临时增加投资计划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报请县政府审定后,直接报县发改委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根据年限滚动管理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县发改委负责汇总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项目业主的申请,并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县发改委将汇总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功能、投资总额进行分类,并组织评估论证后,会同县财政局衔接部门预算,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年度政府投资总额;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度以及资金来源;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当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在执行中有追加时,应当优先安排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第十二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复后,县发改委应当及时向各项目业主下达投资计划,并抄送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整。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由项目单位提出项目调整建议经主管县长同意后,县发改委应当会同县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发改委负责按权限审批。应由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县发改委按程序逐级上报。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也可自主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复。

第十四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县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测算和资金筹措;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经县发改委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写明项目概况、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可行性、建设依据、总投资估算、资金落实情况、效益分析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报县发改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根据不同行业项目,需附县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评估报告、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预审意见和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报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节能管理机构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及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建立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招投标方案。初步设计的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县发改委审批。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复:(一)超过投资估算额10%以上的;(二)超过投资估算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三)其他超过投资估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十七条  县发改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时,应当组织县财政、住建、国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咨询、评估。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在审批时应附听证或论证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工程设计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不得批复初步设计。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并由县财政局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审查),经县发改委审批后,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县发改委审批;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并由县财政局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审查),经县发改委审批后,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发改委审批;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小型建设项目,简化手续,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发改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

第二十二条  凡争取上级财政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按照上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审批要求逐级上报审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归口管理。所有政府投资类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统一归口到县发改委;项目资金一律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五制”管理,即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安全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于每月20日前将项目形象进度、完成投资情况报县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等部门。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投资评审制,县财政局负责对项目概预算、竣工决算等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凡与县级(含乡镇)政府投资、融资有关的各类项目(重点为县财政全额投资项目、县财政配套的国家和省市下达投资计划项目),其投资预(概)算必经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确定。评审确定的预算价应作为工程招标或者工程发包的招标控制价。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招投标活动。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格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在选择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时,应对其业绩、信用、代理服务费用等进行综合考核,择优确定。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进行公开摇号发包;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直接发包。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依法实施工程监理,按照招投标程序确定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全面监督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等施工全过程。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应的工作内容,并向项目业主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函或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一)项目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二)因不可抗力因素,单项工程合同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工程变更造价累计超过合同价10%以上的;(三)其他超过投资概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按照工程进度拨付,根据项目实际完成设计工程量,项目建设单位向县财政局等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县财政局、发改委、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深入施工现场对项目进行现场查看,对项目形象进度确认后,项目业主凭批复文件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项目业主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县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县财政局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政府以资本金注入的,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业主。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业主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县财政局审核。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办理竣工验收决算后,报县财政局和审计局进行审核、审计。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经县发改委或由其委托的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乡镇(街道)实施的直接发包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乡村两级要参与验收并在工程验收报告单上签字,方可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十四条  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县政府重点项目办应当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对其实行稽察,并向县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县发改委应当会同县财政局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当于竣工验收后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发改委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纠正,并禁止其3年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工作,对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二)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三)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二)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  领导干部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理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罗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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