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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环罚决字〔2019〕第65号
时间 : 2020年08月19日  来源 : 环保局  作者 :   浏览次数 : 4461    


企业名称:罗山县玉党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521MA465F0C6G

法定代表人:钱玉党

地址:罗山县高店乡高道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本机关于2019年6月13日对你单位无三级沉淀池,污水排入无防渗漏措施的简易土坑,鸡场旁水沟和东北方向农田内存在大量鸡场粪污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上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6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违法行为的等次: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19年6月19日(罗环听告字〔2019〕第6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及违法行为等次,并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转账(或现金)缴款单”,将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开具罚没发票。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罗山中行

户    名:罗山县财政局

账    号:248106204581

四、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环境保护局或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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