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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新老标准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 : 2019年11月19日  来源 :   作者 :   浏览次数 : 1172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新老标准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实施以来,各地认真审核把关,促进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地落实。2019年5月15日,我省印发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为做好新老标准平稳过渡和衔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老标准过渡期限。2019年5月15日(含)前,已按豫劳社办〔2008〕72号文件规定足额预存社会保障费用,且在2019年8月15日(含)前按审核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的征地项目,预存社会保障费用标准可按豫劳社办〔2008〕72号文件执行。

二、预存社会保障费用的时间认定。上述情形提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时,须在原有报审材料基础上提供预存社会保障费用的银行进账单(原件)。预存社会保障费用的时间以银行进账单显示的时间为准。

三、确保社会保障政策落实。上述情形提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时,报请审核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须在出具函件中说明,是否在征地实施前足额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是否能够按征地实施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对被征地农民保障等事宜。在能够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实的前提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方能出具同意报批征地的审核意见。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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