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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2020年度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方案
时间 : 2020年07月14日  来源 :   作者 :   浏览次数 : 7190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78〕104号、豫人社劳鉴〔2013〕1号、《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科学、严谨、便民的原则,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鉴定原则

鉴定工作要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在适用标准上人人平等及回避原则。

三、鉴定标准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四、鉴定需要提供资料

1.被鉴定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信阳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一式两份), 填写内容要详实、准确。

2. 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鉴定人在统筹地区内就诊的,须提供在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与申报疾病相关的并加盖医院病案室公章的病历复印件、各种检查、检验、影像资料及报告单,入院、出院证,住院原始发票等;统筹地区外就诊的,除需提供病历外,还需提供《信阳市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审批表》复印件和《医疗费用报销单据》,并由医保经办机构经办人签字后加盖医保经办机构公章;先天性残疾申请鉴定人,如无病历,须提供包括伤残部位的全身照片和有关部门出具的残疾证书(看原件留复印件)。

4.现场鉴定时,被鉴定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县区人社部门、市直单位主管部门和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需要提供被鉴定人的人事档案。

五、鉴定的程序及时间安排

1.申请。凡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病退鉴定的职工,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或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本人(精神病人需经监护人)可以提出申请,并按有关规定提供鉴定所需的病历、病情等有关资料,经所在用人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申请鉴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直接向参保地人社部门申报。

2.初审阶段(7月10日至7月31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需本人(精神病人需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信阳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一式两份),并提交近期住院病历、相关检查、检验、影像和报告单等资料,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县区属单位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将个人申请和鉴定表、单位报告、汇总表(含电子版)、申请人病历和相关的检查资料(含各种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和影像资料及报告单)以及住院发票等报送至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市直单位职工申请材料由主管部门负责初审。无主管部门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初审,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材料由参保地人社部门负责初审。

3.复审。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无主管部门用人单位须在集中鉴定10日前,将初审合格人员按病种(内科、外科、精神科、肿瘤科、五官科)分类汇总造表后连同主管部门报告、职工病退资料(统一用纸质档案袋,一人一袋)报送至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408房间),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复审。纸质汇总表需附带电子版。

4.鉴定阶段(8月1日至11月30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聘请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成专家组分别到各县区、市直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论反馈给用人单位在规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由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将公示结果报送县区人社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县区人社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将经公示无异议的鉴定结论送达各县区人社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及市直有关单位收到鉴定结论后,要及时将鉴定合格人员名单和鉴定结论报相关退休审批部门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县区人社部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门组织,负责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鉴定工作中的问题,指定专人负责鉴定工作,确保鉴定工作圆满完成。

2.严格资料报送和初审关。县区人社部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初审责任,认真审核申请鉴定人的病历及相关资料,防止出现假诊断证明、伪造病历,初审通过后按照方案要求及时报送资料。

3.科学设置鉴定场地。要根据鉴定工作需要,本着方便伤病职工、有利于鉴定工作的原则,提前选好鉴定场地,合理划分资格审验区、等候鉴定区、专家鉴定室等区域。

4.认真组织申请人参加鉴定。各县区人社局、市直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鉴定申请人按照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到达鉴定现场,保证每个申请鉴定的职工都能按时参加鉴定。

5.加强鉴定现场管理。鉴定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鉴定室内除鉴定专家及指定工作人员外,其他与鉴定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专家鉴定室,以免影响鉴定工作的客观公正性。

6.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配足配齐防疫物资,落实场地消毒通风、人员体温检测、佩戴口罩防护等疫情防控措施,做好鉴定现场人员引导和分流,被鉴定人员分批次、分时段进入鉴定现场,人员距离保持1米以上间隔,防止人员聚集,切实保障鉴定现场人员健康安全。

7.收费标准。按省发改委豫计发收费〔2003〕13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费,每人次200元。如到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的,按每人次300元标准收费,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取。

8.做好鉴定的监督工作。各县区人社部门在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鉴定工作风险防控的同时,要主动向县纪委监委驻本局纪检监察组汇报,接受纪检部门对本辖区病退鉴定工作的监督,确保鉴定工作程序合规、公平公正。

 联 系 人: 杨传启  杨怀智  殷鹏

联系电话:7676865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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