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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时间 : 2022年01月24日  来源 : 河南省人民政府网  作者 :   浏览次数 : 68104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22〕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扎实推进我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确保高质量建设现代化河南、确保高水平实现现代化河南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对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7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不低于70%),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确定。

  (二)合理确定实施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实施范围是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政府确定的城市(郑州、洛阳、南阳),其他城市要结合城市发展规划、现有住房保障能力等因素,合理测算需求,进行科学论证;确有需求的,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由省政府确定。未经省政府确定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只享受本意见确定的土地支持政策中的第4条,并纳入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年度建设计划,严格监督管理。

  (三)科学制定计划。各相关城市要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摸清本地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品质状况和房地产市场情况,从实际出发,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科学确定“十四五”建设目标,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四)引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可将部分富余安置房、市场房源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国有平台公司运营管理政府闲置房屋、富余安置房和市场房源转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支持政策

  (一)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1.各相关城市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城市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各相关城市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城市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各相关城市经城市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各相关城市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城市政府确定。

  5.各相关城市要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简化审批流程。

  1.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在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增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类别,制定专门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2.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城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3.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实行联合验收。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作出承诺后,可一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作出承诺后可直接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资金支持和税费减免。

  1.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现有经费渠道,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

  2.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执行民用水、电、气、暖价格政策。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五)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企业提供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建筑信息模型、物联网等技术,创新供应链金融模式,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上下游企业的信贷支持。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制度,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引导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3.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企业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融资。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各相关城市政府对本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负主体责任,要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或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原有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内容,明确单位职责,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工作开展。要针对不同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方式,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制定建设及管理办法,分类确定准入、退出条件和小户型面积及占比要求,明确建设标准和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的具体实施路径等。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审机制,制定快速审批流程,明确操作指引;建立住房城乡建设与税务、电力、金融等部门和单位的联动机制,通过项目认定书,落实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执行民用水电气暖价格。要及时建立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管,强化安全质量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只租不售,不得办理分户不动产登记,不得上市销售或以“以租代售”等形式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集资建房和进行“小产权房”、商品房开发,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将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的行为记入诚信体系。

  (二)加强政策衔接。各相关城市要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做好城镇收入、住房“双困”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要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进行梳理,包括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非房地产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试点建设的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各类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均应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范围,不纳入的不得享受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

  (三)强化部门协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年度计划、拟定政策并监督实施;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相关城市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指导水、电、气、暖按居民价格标准执行;省财政厅负责申请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筹集省级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审核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供应计划,做好用地保障工作,监督落实各项土地支持政策;省税务局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研究落实相关金融信贷支持政策;省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审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银保监局、证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四)加强监测评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各相关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监测评价办法及评价指标体系。坚持结果导向,对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监测评价,尽快形成有效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局面,切实保障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需求。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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