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
时间: 2009年02月23日 来源:司法局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
公证法是一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公证作为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与社会生活关系密切,公证法赋予公证特殊的法律地位和重要的社会地位将更加突出。
公证的作用归结为服务、证明、监督、沟通4个方面。
首先,公证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公证业务和相关法律事务,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进行审查,并以特有的方式满足当事人的需求,直接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是证明作用。公证法规定,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证明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可以对市场主体的合法性地位加以认定,对主体的资信加以认定,对有关财产权利进行界定;也可以对当事人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以及依法进行的各种经济、民事活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真实可靠的证据。
第三是监督作用。通过公证可以促进公证事项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制止欺诈、虚假行为的发生,监督和促使公证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来实施法律行为。
第四是沟通作用。公证是经济活动和国际交往的重要媒介和桥梁。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是公证效力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国际、国内通行的可靠法律文书,具有真实、合法的基本特点,是增进民事主体之间相互了解、消除障碍与隔阂、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重要工具和手段;一方面,公证机构为维护社会信用、为社会提供公信力支持;另一方面,经过公证的活动记录可以作为建立信用制度的基础,这样,公证就为加强当事人之间的沟通,起到了桥梁纽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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