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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罗山县广播电视中心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 : 2018年03月23日  来源 : 罗山县广播电视中心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2470    

 

 

罗广电〔2018〕16号

 

中心各部门:

《罗山县广播电视中心考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制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山县广播电视中心

                                                                         2018年3月5日

 

罗山县广播电视中心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为整顿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秩序,规范职工行为,经中心领导班子研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指导思想

第一条 实行教育管理与科技管理相结合,考勤管理和绩效管理相促进,通过严格管理,进一步增强职工纪律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服务效率,转变工作作风,塑造部门形象,为魅力广电建设提供良好保障。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心办公楼上各部门在岗干部职工(机房值班人员及乡镇工作人员另外考勤)。

                                     第三章管理措施

    第三条 本中心办公楼内在岗干部职工(除机房值班人员及乡镇工作人员除外)一律实行考勤签到,每天上午、下午各签一次(上午8:30分前,下午夏季3:15前,冬季2:45分前签到),凡没按规定时间签到的,按迟到和旷工处理。

    第四条 严格请销假程序,班子成员请假由中心主任审批,中层干部请假由分管领导同意,中心主任审批。一般同志请假壹天及其以上由主管领导审批;两天及其以上由主管领导同意,中心主任审批。临时办事外出需口头向部门负责人请假。请假从办公室取请假审批表,经规定审批程序后交中心办公室备案,期满后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并及时销假,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销假,必须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并向考勤管理部门说明情况,之后办理销假手续。

    第五条 假期规定

(1)病假:请病假应出具医院病历证明。

(2)产假:正常分娩者,假期为90天(含节假日)。

(3)婚假:职工双方结婚晚婚的(男25岁,女23岁),可享受15天假期,未达到晚婚年龄批准结婚的,可享受一周假期。

(4)丧假:职工直系家属死亡的,经过批准可视情况给予6天丧假,近亲属者最高可批4天。

(5)事假:事假每月连续不超过5天,全年累计不超过30天。如情况特殊,由单位核实后按第四条规定报批。

以上五种类型请假,销假时如遇节假日则顺延,顺延最长不超过3天。

第四章处罚措施

    第六条 工作人员按规定时间签到,超过规定时间迟到三次以上者,每次扣5元。

第七条 旷工停发当天工资(每日工资按22.5个工作日平均当月工资),月累计旷工7天年终不得参与评先。连续旷工7—15天或年累计旷工15—29天者,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得晋升薪级工资,年终不得评先。连续旷工15天以上者或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扣发本人月工资的20,年终考核为不称职,不晋升薪级工资,年终不得评先。旷工3个月以上者,按有关人事政策规定上报县人事部门给予辞退或除名。

第八条 请假期满需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 请病假两个月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工资和补贴全额发放,病假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和补贴全额照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90%的工资,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不满10年的,发70%的工资和补贴,工作满10年及其以上发80%的工资和补贴;请产假、婚假、丧假、事假在原则规定的假期内全额发放工资和补贴,超过规定假期每超一天扣20元,一月内请事假超过5天以上者每超一天按20元扣工资和补贴,连续30天事假,扣一个月的全额工资及补贴。年事假超过60天除按规定扣发工资外,取消年终评先资格。

第十条 各类会议、政治学习、业务学习、义务劳动及其它集体活动列入考勤登记。

    第十一条 考勤统计明细表每周公示一次,以便相互监督,并报中心分管机关领导和主要领导审阅,同时送中心财务股次月执行奖罚。

    第十二条 实行上班抽查制度。广告部、新媒体及有线电视台要建立外勤工作日志。每周不定期抽查,检查考勤实际情况,对已签到但查岗不在岗者,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外出,发现一次按旷工半天处理;每次查岗结果报分管机关领导和中心主任,若有与事实不符或包庇者,追究股室负责人和考勤管理人员责任。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成立考勤领导小组,由分管机关领导任组长,各台股室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考勤管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各台股室负责人为本部门考勤第一责任人,负责考勤管理办法的落实。

    第十五条 超越请假审批权权限的部门和负责人,谁审批谁负责,一经发现将追究审批人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8年3月5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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