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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2019)
时间 : 2019年06月18日  来源 :   作者 :   浏览次数 : 9861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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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各缴存单位每年7月1日起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变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以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下一年度的月缴存基数。结合信阳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信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56705元。决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4176元(即2018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为单位个人各1701元。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市直(包括浉河、平桥及各管理区)为1700元,各县(含潢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为1500元,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市直为单位个人各85元,各县为单位个人各75元。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上限和低于下限的单位,各管理部将不再受理。

为方便职工新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准确无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必须每年核定一次,这项工作由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完成。

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于七月底前向市直或各县区管理部报送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二份并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逾期原则上不予办理。

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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