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罗山县兴泰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44HN7913
地址:罗山县产业集聚区工一路2号
法定代表人:魏时胜
我局于2026年3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2026年3月12日大气监督帮扶组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焊接工序废气分两组收集后经过楼顶安装的活性炭吸箱排放,活性炭吸附箱内未加装活性炭,存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6年3月12日,大气监督帮扶组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拍摄的生产状态和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照片,证明了你单位正在生产,存在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证据二:2026年3月26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你单位主体资格及相关注册信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证据三:2026年3月26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供了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你单位委托代理的事实及执法相对人的身份;
证据四:2026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留取了现场照片,证明了你单位活性炭吸附箱使用正常、活性炭吸附箱内已加装活性炭,违法行为立即整改的事实;
证据五:2026年3月26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供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审批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证明了你单位环保手续合法性及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等信息;
证据六:2026年3月26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供了员工签到表及2025年营业收入统计表,你单位有员工152人,2025年营业收入2131万元。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认定,工业企业:从业人员(X)152人,营业收入(Y)2131万元,规模为小型企业;
证据七:2026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询问取得了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你单位全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以及对违法事实如实陈述、持续时间、过程等事项;
证据八:2026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521环责改字〔2026〕1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经复查,你单位在监督帮扶组指出问题后,立即主动按照要求完成了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6内容和现场取证情况,进行裁量如下:
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内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4;
其余裁量因素(B1):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
其余裁量因素(B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3):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其余裁量因素(B4):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6):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7):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2,1,1,1,1,1]。
将各项裁量因素代入公式:20000+(200000-20000)×[(4/5)²+(2²+1²+2²+1²+1²+1²+1²+1²)/(5²×8)]×50%=83900;最终裁量处罚金额(X):83900元。
根据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和柔性执法理念,结合你单位首次违法,在检查指出问题后立即完成整改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综合考量《2025年信阳市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符合第三项序号3“违法行为类型:对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适用条件:单位不正常使用焊机焊烟收集处理设施,初次违法,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指出后,立即整改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
2. 加强管理,定期开展环保设施隐患排查。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 4月 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