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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521环罚决字〔2026〕2号
来源:时间:2026-04-23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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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信阳启迪芯照明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447MMX62

  地址:罗山县产业集聚区电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栗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3月16日至2026年3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2026年3月11日大气监督帮扶组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注塑工序和点胶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过楼顶安装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排放,二级活性炭吸附箱内未加装活性炭,存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6年3月11日,大气监督帮扶组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拍摄的生产状态和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照片,证明了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6年3月16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你单位主体资格及相关注册信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证据三:2026年3月16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供了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你单位委托代理的事实及执法相对人的身份;

  证据四:2026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你单位二级活性炭吸附箱使用正常、活性炭吸附箱内已加装活性炭,违法行为立即整改的事实;

  证据五:2026年3月16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供了排污许可证,证明了你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等信息;

  证据六:2025年3月16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供了罗山县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图,证明了你单位建设地点符合功能区规划;

  证据七:2026年3月16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供了员工花名册及2025年营业收入统计表,你单位有员工52人,2025年营业收入约1458万元。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认定,你单位规模为小型企业;

  证据八:2026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询问取得了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你单位全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以及对违法事实如实陈述、持续时间、过程等事项。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3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521环责改字〔2026〕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送达责改文书的同时,我局再次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结论为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使用正常,已主动按照要求完成了整改。

  2026年4月1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521环罚告字〔2026〕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收到后,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了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6内容和现场取证情况,进行裁量如下:

  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内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4;

  其余裁量因素(B1):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

  其余裁量因素(B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3):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其余裁量因素(B4):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

  其余裁量因素(B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个月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

  其余裁量因素(B6):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7):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2,2,3,1,1,1]。

  将各项裁量因素代入公式:20000+(200000-20000)×[(4/5)²+(2²+1²+2²+2²+3²+1²+1²+1²)/(5²×8)]×50%=88850;最终裁量处罚金额(X):88850元。

  根据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和柔性执法理念,结合本案案情,你单位首次违法,在检查人员指出问题后立即主动完成整改,存在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综合考量《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三)从轻处罚情形,符合“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的百分值进行处罚,减17770元,最终裁量金额:7108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柒万壹仟零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罗山县财政局(开户名称:罗山县财政局;银行账号:248106204581;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07办公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罗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 4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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