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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521环不罚决字〔2026〕1号
来源:时间:2026-01-12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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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罗山县又宏又专旅游服务俱乐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521MA9N7B9BXL

  地址:罗山县灵山镇董桥村高家湾09号

  法定代表人:高宏专

  我局于2025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董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使用挖掘机开挖山体,破坏植被、树木,造成生态破坏。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11月13日,董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事务中心移交的问题线索函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拍摄的开挖山体作业的照片,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存在;

  证据二:2025年11月26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经营资格和相关注册信息;

  证据三:2025年11月28日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证明你单位在自然保护区违法施工的的事实、性质、程度及确认意见;

  证据四:2025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询问取得了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个体经营者的全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以及对违法事实如实陈述、持续时间、过程等。

  证据五:2025年12月1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521环责改字〔2025〕32 号)及12月19日现场复查材料,证明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 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及《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的生态破坏违法问题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规定,应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2025年12月1日,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521 环责改〔2025〕3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施工行为,在 2025 年 12 月 20 日前修复破坏的植被、树木,恢复原状。2025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经现场复查,向你单位送达了《整改复查意见书》(豫1521环整复字〔2025〕24号),你单位已完成了整改要求。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及现场取证情况,进行罚款裁量如下:

  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A):1;

  其余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B1):1;

  其余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依法禁止在保护区从事开挖及建设设施项目,已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不考虑该项裁量因素;

  其余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B2):1;

  其余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B3):1;

  其余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B4):1;

  其余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裁量等级(B5):5;

  其余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B6):1;

  其余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B7):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3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5, 1, 1],代入公式: 300+ ( 10000 - 300 ) ×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5² + 1² +1² ) / ( 5² ×7 ) ] × 50%=1353;最终裁量罚款金额(X):1353 元。综合考量你单位立即停止了违法施工,并已于 2025年12月19日在限期改正时间之前主动栽种了树木,播撒草籽,对生态进行了修复,及时完成了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实际情况,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杜绝今后类似情况发生。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 1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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