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信阳辉潢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EFH36R6E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竹竿镇竹竿村中余组3号
法定代表人:尹正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9月1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9 月16 日,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发现你单位在罗山县竹竿镇竹竿村中余组新建水泥预制品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现场已建设生产车间一个,部分生产设备已安装,暂未投入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暂未建成,经调查,你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编制,暂未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 年 9 月16 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相关注册信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证据二:2025 年 9 月16 日,你单位提供的发改委立项备案文件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开工建设的项目为水泥预制品项目;
证据三:2025 年 9 月16 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调查取得
的现场检查(勘察)照片、示意图、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开工建设水泥预制品项目前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以及开工建设时间、地点、建设状态、持续时间、情节、危害等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5 年 9 月16 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调查取得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租赁合同、竹竿镇竹竿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协议书,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等符合功能区规划要求;
证据五:2025 年 9 月16 日,执法人员调查取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摘录)内容,证明你单位建设的水泥预制品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文件类别为环境影响报告表。
证据六:2025 年 9 月16 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调查取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要,证明你单位建设的水泥预制品项目影响评价文件已编制。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9月18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521环责改字〔2025〕3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停止机械设备安装。下达文书同时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已停止建设,复查结论为已按照责改要求完成整改。
2025年10月12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521环罚告字〔2025〕1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诉、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了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已编制环评文件,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3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26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 2,1,1],处罚金额(X):31408,代入公式:31408 = 26000 +(130000- 26000)x[(1 /5)2 +(12+12+ 22+12+12) /(52x5 )] x50%=31408元。
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但情节轻,危害小且积极配合改正, 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综合考量《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符合“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 20%的百分值进行处罚。从轻处罚:减 6281.6元, 最终裁量金额:25126.4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壹佰贰拾陆元肆角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至罗山县财政局(开户名称:罗山县财政局;银行账号:248106204581;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
罚款收据。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