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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521 环不罚决字〔2025〕13 号
来源:时间:2025-10-17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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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521 环不罚决字〔2025〕13 号

  单位名称:罗山县亚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9FBHE108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龙山大道华兴水泥厂向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涂志明

  我局于2025年8月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进行环保检测时,车辆豫PXXXXX、豫QXXXXX、 豫QXXXXX、豫SXXXXX、豫SXXXXX、京QXXXXX、豫SXXXXX、豫QXXXXX、粤AXXXXX、豫SXXXXX、豫SXXXXX、赣AXXXXX、赣AXXXXX、豫QXXXXX、豫QXXXXX、豫SQXXXXX、豫SXXXXX、豫SXXXXX、豫SXXXXX、豫SXXXXX、豫SXXXXX、豫SXXXXX、豫SXXXXX、豫SXXXXX、豫SXXXXX、豫SXXXXX、豫SXXXXX发动机转速异常,未终止检测并出具车辆检测合格报告。涉嫌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8月12 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你单位主体资格及相关注册信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证据二:2025年8月12 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供了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你单位委托代理的事实及执

  法相对人的身份;

  证据三:2025年8月12 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供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设备校准证书,证明了你单位通过计量认证,检验设备合格;

  证据四:2025年8月12 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你单位检测豫Q8621W等27辆机动车检测过程照片和《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证明了你单位在机动车检测过程中,车辆存在转速异常且未终止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单的违法事实,涉嫌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证据五:2025年8月12 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取得了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了你单位涉嫌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2025年8月12 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供了员工签到表,现有员工9人,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2017)》认定,其他未列明行业:10≤从业人员<100,证明了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证据七:2025年8月12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询问取得了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你单位全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以及对违法事实如实陈述、持续时间、过程等事项。

  证据八:2025年8月12 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供了涉案车辆 《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证明了你单位在立案调查前自查发现问题后立即进行了纠正。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

  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5内容和现场取证情况,裁量处罚金额19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20元。

  鉴于你单位在27辆车检测过程发动机转速异常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及时发现并召回相关车辆进行复检,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对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豫环办〔2022〕72 号)第八条(一)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符合序号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按照检验技术规范开展检测活动。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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