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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521 环不罚决字〔2025〕11号
来源:时间:2025-09-30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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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罗山县东铺西砖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697316792A

  地址:罗山县东铺乡孙店村

  法定代表人:吴太朝

  我局于2025年3月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 年 3 月 5 日,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除尘器因故障未能正常开启,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现场取证情况,裁量处罚金额:164286元。

  2025年3月21 日,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521 环罚告字〔2025〕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2025年3月23 日提交陈述申辩称:2024年年底至今年2月底我单位一直处于停产状态,3月初才开始点火,由于跨越一个冬季,受雨雪天气影响,设备有所损坏,点火前未及时发现,3月5号贵局执法人员发现并指出后,我单位立即组织人员对设备进行检修,3月7 日就已经检修完成,将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降到最低,消除了环境污染隐患,虽造成不良影响,但环境污染轻微,并且该问题发现指出后立即采取维修措施。由于近两年市场环境影响,除去工人工资和其他开销,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请求贵局考量企业实际情况,给与不予处罚。

  经复查,你单位在发现问题后,积极配合,迅速组织人员将该设施进行修复,结合本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量《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中不予处罚情形,你单位此次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经局案件内部审议集体讨论通过,决定对你单位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加强企业内部监管,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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