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处罚/强制 > 结果信息公示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521 环不罚决字〔2025〕9 号
来源:时间:2025-09-24浏览量:
分享:

  单位名称:罗山县昆仑建材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7862361612

  地址:罗山县莽张乡朱洼组

  法定代表人:赵友英

  我局于2025年5月2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5月21 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处于生产状态,你单位生产过程中利用6台风机将窑尾废气抽至烘坯处进行砖坯烘干,烘干后的废气未经过污染防治设施收集处理直接排放,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5月21 日,你单位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你单位主体资格及相关注册信息;

  证据二,2025年5月21 日,你单位提供了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证明了你单位委托代理的事实及执法相对人的身份;

  证据三,2025年5月21 日,你单位提供了莽张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切割),占地属于工矿用地,证明了你单位项目所在地符合功能规划;

  证据四,2025年5月21 日,你单位提供了罗山县昆仑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年产6000万块粉煤灰页岩砖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摘录、“六治理”验收监测报告摘录、排污许可证, 证明了你单位有合法的环保手续及生产时应在封闭厂房内中进行,并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五,2025年5月21 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取得了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了你单位生产过程中将窑尾废气利用6台风机抽至烘坯处进行砖坯烘干,烘干后的废气未经过污染防治设施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涉嫌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证据六,2025年5月27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询问取得了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你单位全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以及对违法事实如实陈述、持续时间、过程、企业规模、 情节等事项;

  证据七,2025 年6月3 日,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521环责改字〔2025〕16号),2025年6月9 日,制作的复查记录,证明了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5内容和现场取证情况,裁量处罚金额:195143元。

  2025年6月29 日,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521 环罚告字〔2025〕1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于7月15 日提交陈述申辩称:我单位为减少能源浪费,5月初组装余热利用管道,执法人员5月21 日发现并指出问题后,立即采取措施启动应急处置流程,组织人员将窑尾抽风管道进行拆除,将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降到最低,消除了环境污染隐患,虽造成不良影响,但环境污染轻微,并且指出问题后立即采取拆除措施。由于近两年市场环境影响,除去工人工资和其他开销,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查,你单位在被指出问题后,积极配合,迅速组织人员将窑尾抽风管道进行彻底拆除。结合本案案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量《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中不予处罚情形,你单位此次环境违法行为,符合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经局案件内部审议集体讨论通过,决定对你单位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加强企业内部监管,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