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罗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521MB0031K
地址:罗山县行政中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罗志明
我局于2025年4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2年开工建设的红色文化军事拓展训练基地项目(若谷文旅办公楼)位于省级黄缘闭壳龟保护区缓冲区内,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摘要)、发改委立项批文、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示意图、现场检查照片、法人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危害后果及现场取证情况,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进行罚款裁量计算如下:
首要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3;
其余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位于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裁量等级:5;
其余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年以上,裁量等级:5;
其余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3天以上7天以下,裁量等级:4;
其余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建设项目总投资3800000元,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9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38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5, 5, 4, 1],代入公式:38000 + ( 190000 - 38000 ) x [ ( 3 / 5)² + ( 1² + 5² + 5² + 4² + 1² ) / ( 5² x 5 ) ] x 50% = 106704,最终裁量罚款金额(X):106704元。
鉴于你单位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主动拆除了违法建筑,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二项“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先行建设未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污染后果,且建设单位主动停止建设、自行关停或者恢复原状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强日常管理,杜绝今后类似情况发生;
2.对已拆除的地质进行生态修复,恢复原状。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