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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521环不罚决字〔2025〕10 号
来源:时间:2025-09-23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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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罗山县彭新镇金诚环保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5596183117

  地址:罗山县彭新镇西湾村

  法定代表人:杨书贵

  我局于2025年5月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上料口集气罩损坏拆除维修后未及时安装,厂区堆存的物料未按要求严格遮盖抑尘。存在未采取集中收集、遮盖等有效措施, 减少粉尘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5月24日,你单位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你单位主体资格及相关注册信息;

  证据二:2025年5月24日,你单位提供了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证明了你单位委托代理的事实及执法相对人的身份;

  证据三:2025年5月24日,你单位提供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摘录、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摘录, 证明了你单位环保手续合法性、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

  证据四:2025年5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取得了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了你单位疏忽环保管理,导致上料口集气罩损坏拆除后未及时安装,厂区堆存物料未按要求严格遮盖抑尘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2025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询问取得了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你单位全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以及对违法事实如实陈述、持续时间、过程、企业规模、 情节等事项;

  证据六:2025年5月26日,我局向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521环责改字〔2025〕17号);2025年6月9 日我局作出的复查记录表,证明你单位按期完成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 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 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0内容和现场取证情况,裁量处罚金额:56000元。

  2025年7月10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521环罚告字〔2025〕1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年7月11 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由于市场环境影响,公司一直未生产,因管理疏忽,导致出现环境违法的问题。且公司已报请拆除,未拆除前会加强管理,尽快将物料清除,保证不再出现类似环保问题,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查,你单位在发现问题后,积极配合,迅速进行整改,结合本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量《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中不予处罚情形,符合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经局案件内部审议集体讨论通过,决定对你单位未采取集中收集、遮盖等有效措施,减少粉尘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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