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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521 环不罚决字〔2025〕7 号
来源:时间:2025-09-23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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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罗山金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6921862630

  地址:罗山县龙山乡沈畈村

  法定代表人:尚珂

  我局于2025年3月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豫S28677、豫SE7076、豫S27697、豫SE6009机动车采取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方式,使其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测(勘察)笔录、现场询问笔录、无人机巡查线索照片、现场检测勘察示意图、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加强日常管理,确保车辆不在出现此类问题。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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