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罗山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4月14日
罗山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1. 1编制目的:
1. 1. 1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1.2本预案是县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全县突发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程序规范,是指导全县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各部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依据。
1. 2 编制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信阳市地质灾害防御应急预案》(信防指〔2022〕12号)《信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 4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负责先期处置中型(Ⅲ级)地质灾害。
二、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县人民政府成立罗山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指 挥 长:县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县长 郭彦君
副 指 挥 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罗 毅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吕 帆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吴士军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体育局、科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罗山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气象局、供电公司等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
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县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县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管股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石材工业园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御及应急工作。
2. 2职责任务
2. 2. 1县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任务是:建立健全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协调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小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按有关规定界定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督促检查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 2. 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任务是: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县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县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乡镇(街道)可以参照县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乡镇(街道)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3. 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 1. 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乡镇(街道)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县自然资源局要进一步构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县自然资源、应急、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县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连,连接县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 1. 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部门间的共享。
3. 2预防预警行动
3. 2.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县政府每年发布实施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依据罗山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定本辖区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责任人。
3. 2. 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乡镇(街道)及县自然资源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与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 2. 3发放“防灾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村(居)委会主任、村(组)长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居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居民手中。
3. 2. 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县自然资源局和气象局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在汛期期间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要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 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 3. 1速报时限要求
县自然资源局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时可直接速报省自然资源厅。
县自然资源局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时可直接速报省自然资源厅。
3. 3. 2速报内容要求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4.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 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V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五、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县人民政府将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辖区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行先期处置。
县人民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同时,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5.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县人民政府将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辖区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行先期处置。
县人民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同时,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5.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县人民政府将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辖区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县人民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将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5.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县人民政府将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辖区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县人民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县人民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局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县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将组织县有关部门和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住建、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移动、联通等有关部门的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 5善后处理工作
5. 5. 1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和灾民安置工作。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5. 5. 2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5. 6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六、部门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要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下做好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配合省级、市级人民政府做好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其职责分工是:
6.1县自然资源局: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进一步发展;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结果。
6. 2县应急管理局:协调、指导相关乡镇(街道)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
6. 3县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6. 4县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6. 5县交通运输局:组织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安全,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因灾毁损的交通设施,确保救灾物资运输。
6. 6县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组织抢修因灾毁损的水利设施。
6. 7县城市管理局:组织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灾区供水、供气;组织抢修因灾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消除灾害隐患。
6. 8县住建局:负责指导灾区灾后恢复重建的规划编制、审批、选址工作;负责指导灾区灾后重建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组织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6. 9县民政局:协助灾区当地政府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6. 10县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乡镇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6. 11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持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协助灾区政府疏散转移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及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6. 12县文广旅局:负责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汛期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宣传报道工作。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损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6. 13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6. 14县供电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供电设施安全;组织抢修损毁的供电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6. 15火车站: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铁路干线的安全,确保运输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铁路设施。
6. 16武警中队、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埋压人员,协助疏散转移受灾威胁的群众,对火灾进行防控扑救。
6. 17县教体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七、应急保障
7. 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信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7. 2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一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 3应急技术保障
7. 3. 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县自然资源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 3. 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县自然资源局要积极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及有关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将加大对各乡镇(街道)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的资金投入,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 4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 5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信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7. 6监督检查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八、预案管理与更新
8.1预案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 2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县内实际情况的变化或需要,一般3年进行一次修订或更新,修订或更新后须报县政府批准。更新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9、奖励
9. 1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9. 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读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津、法规追究责任。
10、附则
10. 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地质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高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 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10. 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