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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1521环罚决字〔2025〕10 号
来源:时间:2025-08-08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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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罗山县周党镇建烨新型建筑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521MA40WM228M

  地址:信阳市罗山县周党镇吊桥村

  经营者:郑绪茂

  身份证号码:411522********0013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6月4 日至2025年6月2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2025年6月4 日省生态环境厅第六督察办督查交办问题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9 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厂房破损无组织排放严重,场区大量砂石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且厂区地面积尘较厚。存在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6月9 日,你单位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你单位主体资格及相关注册信息;

  证据二,2025年6月9 日,你单位提供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固定污染源排

  污登记,证明了你单位有合法的环保手续及生产时应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物料应堆放在原料间或成品间,并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三,2025年6月9 日,执法人员取得了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了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厂房破损无组织排放严重,场区大量砂石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且厂区地面积尘较厚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5年6月10 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询问取得了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你单位全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以及对违法事实如实陈述、持续时间、过程、企业规模、情节等事项;

  证据五,2025年6月9 日,你单位提供了周党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切割),占地均为建设用地,证明了你单位建设地点的合法性;

  证据六,2025年6月11 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521 环责改字〔2025〕18 号),2025年6月22 日制作的复查记录,证明了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6月11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521环责改字〔2025〕18号),责令你单位:1.对破损厂房进行全面修复;2.露天堆放物料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025年6月22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年7月17 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521环罚告字〔2025〕1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收到后,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 (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 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 号)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 20内容和现场取证情况,进行裁量如下:

  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集中收集处

  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1):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3):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5):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违法行为发生时段环境敏感度为一般期间,不涉及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6):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代入公式 20000+( 200000- 20000)x[(1/5)2+(12+12 +12 +12+12+12+12) /(52 x7)] x50% =27200;最终裁量罚款金额(X):272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环境违法

  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至罗山县财政局(开户名称:罗山县财政局;银行账号:248106204581;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208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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