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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521环不罚决字〔2025〕6号
来源:时间:2025-08-04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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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河南鑫胜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4575XT8H

  地址:信阳市罗山县楠杆镇岳楼村前冲组

  法定代表人:周岩厚

  我局于2025年6月1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6月19 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工人利用氧气喷枪露天焚烧打包好的废品表面绝缘材料、参杂废塑料,现场气味刺鼻,未采取任何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存在未采取减少持久性有机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6月19 日,你单位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你单位主体资格及相关注册信息;

  证据二,2025年6月19 日,你单位提供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要及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摘要、排污许可证,证明了你单位有合法的环保手续及生产时应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并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三,2025年6月19 日,我局取得了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了你单位处于生产状态,工人正在利用氧气喷枪将打包好的废品表面绝缘材料、参杂废塑料进行露天焚烧,现场气味刺鼻,烟尘四起,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直接排放;

  证据四,2025年6月23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询问取得了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你单位全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以及对违法事实如实陈述、持续时间、过程、企业规模、 情节等事项;

  证据五,2025年6月19 日,你单位提供了楠杆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切割),占地均为建设用地,证明了你单位建设地点的合法性;

  证据六,2025 年6月24 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521环责改字〔2025〕22号)及制作的复查记录,证明了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 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2内容和现场取证情况,裁量金额:57571元。

  经调查,你单位露天焚烧主要原因是天气炎热,工人采用切割方式无法承受炎热环境,临时采用露天焚烧,燃烧量较小,且执法人员发现后立即停止了该行为,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事情发生。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二款第16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经内部审议通过,决定对你单位未采取减少持久性有机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加强巡查排查及内部管理,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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